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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私人或團體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之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需經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二、位於都市土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