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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
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
二、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事項。
三、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四、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五、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六、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