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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史事研究及志書修纂等事項。
二、史料與珍藏史籍之編譯、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會之辦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編印發行等事項。
三、圖書、期刊、手稿、古文書、風土民俗、圖片、地圖等史料之採集及文獻資料之整理、登錄、編目等事項。
四、文獻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廣等事項。
五、文獻史蹟之蒐集、勘考、展示、推廣及交流等事項。
六、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文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