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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審計處處長及審計室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各該審計處、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隸屬省(市)審計處之審計室主任並受各該省(市)審計處處長之指揮監督,審計處副處長、審計室副主任分別輔助處長、主任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