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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