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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1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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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八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經濟自由
化、國際化政策,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
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二、各事業應遵照 院長精簡用人之指示,本企業化經營理念,注重用人
成本效益,除新增單位或業務大幅擴增者外,不得增員,功能不彰或
業務萎縮之部門,應檢討減列員額。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
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盡量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移轉民營化工作,
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加強對轉投資民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其原投資之政策目的
已達成,或與事叢產銷營運已無密切關係者,應積極檢討讓售。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
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
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以減少環保糾紛問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