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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臨時費,各職務等級人員,其支給標
準如附表一所定。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
約聘 (僱) 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前表分等標準支給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2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