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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