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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勳章,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銓敘部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但書規
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
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