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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登記有案者,視同現職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