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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