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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