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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依本條例敘定資位之人員;所稱交通行政人員,指擔任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之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派)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
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