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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銀行職員,謂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
銀行、中央信託局及合作金庫之職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