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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