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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