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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研習事項
。
四、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五、各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相關圖書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服務事項。
七、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培訓研習等學員之服務、輔導、生
活照護、行政支援及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