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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討事項。
三、地方自治訓練事項。
四、地方機關專長轉換訓練事項。
五、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及研討事項。
六、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七、各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之培訓研習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