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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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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經
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參加本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