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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