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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等考試,相當於普通
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