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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由內政
部交由警察教育機關辦理訓練。
警察教育機關得視應訓練人數、教育設備及預算經費等編入適當班期辦理
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