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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口試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之。
個別口試係指個別應考人按預定口試方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籍以評
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及其他能力。集體口試係指由二位以上之應考人,
依預定之口試主題,共同討論,籍以評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團體適應
及解決問題等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