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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試務工作人員發現有將不同考試等別、科別、科目、節次或座號之試卷誤發交應考人作答之情形時,應即報告試區主任更正,其不及當場更正者,應於考試後依權責程序更正。其有影響閱卷評分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
試卷更正後,應統一由該試區卷務組依程序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