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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物品,係指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
之物品,有大陸標誌 (文字或圖案) 或雖無大陸標誌,而經鑑定為大陸物
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