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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