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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