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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