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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圖表附件:
附件-受理程序及申請書表格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