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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
一、政府機關(構)。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
二、政府投資之事業。
三、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機構,指政府百分之百直接投資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