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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運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獲撥款項,應從
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前項業務時,得編列人事費用之支出,其比例
不得逾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