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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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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二、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認購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股份。
三、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股票。
四、創立: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止,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五、擴充:指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止,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六、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指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
七、當年度:指繼續持有所認股份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年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