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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之電影片,合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給獎座外,並得核給獎金。
前項電影片之評審,得委託各電影團體聯合組成委員會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