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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