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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