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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如下:
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依森林法所設置之自然保護區。
三、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
四、依自來水法所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所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六、依漁業法所設置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自然保留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