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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