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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或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
二、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或實
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
前項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其獎勵對象依本辦法所定評選方式選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