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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個人、團體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者。
二、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者。
三、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