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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前項所稱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從事再利用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