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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所稱之醫療機構,及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用途之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前款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