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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促進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特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公告
物品及容器之類別,分別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其收
支、保管及運用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