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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廢輪胎:指使用於機動車輛汰舊或棄置之外胎。
二、輪胎製造業:指製造輪胎之事業。
三、輪胎輸入業:指輸入輪胎或輸入裝配有輪胎之機動車輛以供使用或販
售之事業或機構。
四、輪胎販賣業:指販賣輪胎或販賣裝配有輪胎之機動車輛之事業。
五、營業量:指輪胎製造業之銷售量及輪胎輸入業之輸入量。
六、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回收之廢輪胎量與兩年前同期之輪胎營業量扣
除輪胎輸出量之百分比。未有兩年前營業量者以當年營業量為計算基
準。
七、處理率:指一定期間內處理廢輪胎量與其同期間廢輪胎回收量之百分
比。
八、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廢輪胎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
九、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廢輪胎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十、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廢輪胎地區性貯存場所。
十一、回收點:指提供廢輪胎回收服務之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