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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除依附表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但裁罰計算公式計算之罰鍰額度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
圖表附件:
附表.ODT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