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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