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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含氮製程:係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
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腈製造程序。
(四)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新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既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日前已完成建造、建
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