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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補正事項。
三、改善、補正期限。
四、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飲用水水質未符合標準者,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記載,第一款含未符合該標準之水質項目、水質檢測值及違反之法條;第二款含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項目之管制限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