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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