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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管線穿越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海水浴場、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
保護區、漁業權漁業區或軍、商、漁港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