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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廢 (污) 水檢測申報,應依本
辦法規定為之。但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為檢
測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